返回河北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河北遵化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务动态 >  正文
我省出台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政策
2006-05-03 23:53  文章来源:河北遵化商务之窗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其它


我省出台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政策

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财政补贴资金的补贴范围、申请程序和补贴标准确定

(联中、毅东、志东、玉亮)经省政府同意,最近,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财政补贴资金的补贴范围、申请程序和补贴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职业介绍补贴。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签定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签定的劳动合同时间期限分类确定,但最高不超过120元。

——职业培训补贴。经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人员,可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在确保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各地可采取定点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等方式对接受培训人员给予帮扶。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含创业培训)由各设区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但初级技能培训最高不超过400元,中级技能培训最高不超过600元,高级技能培训最高不超过1000元。

——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对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补贴期限,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当地财政负担。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补贴标准、期限由各设区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企业),各地财政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报设区市政府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各地财政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其中,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对象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其他就业困难对象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60%给予补贴。

——特定政策补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为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其并轨遗留问题,各级财政可通过特定政策补助给予必要支持。一是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在做好与相关再就业政策合理衔接,不影响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助。特定政策补助暂定执行到2007年底。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我省力促京石、京沪、津秦、石郑客运专线年内开工     2006-05-03 23:11
“十一五”期间 我省构筑三大森林防火体系     2006-05-03 23:10
我省首批高产牛性别鉴定胚胎移植在藁城获成功     2006-05-03 23:09
“十一五”期间将新改建农村公路50000公里     2006-05-03 23:03
1至2月我省宏观经济运行平稳     2006-05-03 23:01
我省吸纳北京技术居全国第二位     2006-05-03 22:58
我省从南到北陆续掀起抗旱高潮     2006-05-03 22:56
我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升多降少 化肥价格略高于去年同期     2006-05-03 22:55
我省评先创优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2006-05-03 22:52
我省收费路将对货车计重收费     2006-05-03 22:51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 吴 博 电话: 010-65198950 Email: 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 河北省商务厅 联系人: 丁 铎 电话: 0311-87909970 Email: 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 王殿宁 电话: 010-51651200-688 Email: 技术支持人员邮箱